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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百日行动”执法典型案例-济南活动策划公司(2)

发布于:2019-04-18 21:09

案件进展: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已对本案立案侦查,陆续抓获相关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阳某、王某已被依法执行逮捕,目前案件正进一步侦查中。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罚款。

十九、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查处湖南某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系列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经营中采取会销等形式销售其经营的各类产品,销售对象主要为中老年人。其主要销售模式为:以知识讲座、健康讲座、茶话会、产品促销、聚餐等形式拉近与老年人之间的关系,利用“亲情牌”邀请老年人到公司会议室或其他场所参加由当事人举办的产品销售活动,并在活动上宣传其销售的“长寿伴侣藜麦米”产品可以治疗高血压和糖尿病等疾病,“草本泥膏”产品可以疏通经络可以达到治疗全身疾病的效果,其行为涉嫌虚假宣传。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销售金额共计170余万元,涉及中老年人2000余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火疗服务广告,处10万元的罚款。

十四、山东省蒙阴县查处中鼎恒发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组织策划网络传销玉足液案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西地那非”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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